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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3期

 网络影视提供商网吧圈地 或用KTV收费模式

 拿什么拯救你,我的"商标"

浙江民企赢得与美孚石油公司的商标纠纷

 专利信息为企业创造无限商机

 张淑梅: 用发明塑造美丽

 沈阳海关查获4000余件假名牌

 达能娃哈哈商标转让纠纷杭州仲裁作出裁决

 美国运动鞋巨头状告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被驳回

 杭州审理报纸电子版侵权案:电子版要付稿酬吗?

 全国首例网络侵犯影视作品版权刑事案件侦破纪实

 网络侵权案增多当事人取证难 网络公证受青睐

 柳斌杰:侵权盗版已成制约我国软件产业发展主要障碍


 网络影视提供商网吧圈地 或用KTV收费模式
  
   由于国内大部分网吧都习惯了使用未经授权的影片,网络影视提供商开始在网吧"圈地"。

  "如果我们一旦被判输,那将意味着,所有提供此类服务的公司都将面临法律诉讼的危险。"12月10日,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捷报网")市场总监谢江平对记者如是说。

  而另有相关人士透露,捷报案在年内不会出结果。

  11月29日,美国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迪斯尼公司、派拉蒙电影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环球城市制片公司诉捷报网及上海东方网点同心店侵权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美国五大电影公司称,上海东方网点同心店通过安装捷报提供的"捷报网吧乐园"影视点播系统,擅自向用户提供五大电影公司的<加勒比海盗2>、<绿巨人>、等13部影片,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索赔人民币320余万元。

  捷报网创立于2004年8月,是一家通过互联网、网吧、社区等平台向用户提供数字影视娱乐服务的公司。

  捷报网此次被诉,再次将人们的目光拉向了网络影视版权问题。去年,二十世纪福克斯、华纳兄弟、新线、哥伦比亚、环球就曾因版权问题将搜狐告上法庭,北京市一中院判令搜狐公司赔偿五电影公司共计100余万元,并登载致歉声明。

  今年7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中国正式生效。此次美国电影公司的再度出手,立刻引起各方关注。

  盯上网吧市场

  与之前的诉讼不同,这次五大电影公司的版权大棒直指网吧市场。此前,电影巨头在中国打过十多起著作权官司,但针对网吧市场的诉讼还是头一次。

  相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一共有13万家网吧,网民到网吧消费时,看电影的人比例约为30%,在数量庞大的网吧中推广使用正版影片并收取版权费用,将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

  事实上,这块巨大的蛋糕早已被众多公司盯上。除了捷报网外,网尚、网乐、英雄、华捷、九州等公司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网吧影院系统,基本模式都是从影视内容厂商购进版权,再向网吧打包销售。

  由于国内大部分网吧都习惯了使用未经授权的影片,为版权付费的观念还没有普及,网络影视提供商开始在网吧"圈地"。网尚今年掀起的"网吧维权"行动,在业界激起了不小的波澜。

  从7月份开始,网尚先后在广州、厦门、重庆、北京等地开展针对网吧的集中维权——先在网吧中取证侵权影片,再发律师函,并提出和解方案,"和解条件包括赔偿1万元,并与网尚签约2年",如不同意和解则提出上诉。仅在广州,收到网尚律师函的网吧就有上百家。

  该行动引来各方争议,有人指责网尚"借维权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此做法对推进网络影视正版版权还是有意义的。

  "我们这么做也是迫于压力,网尚今年花了近亿元巨资购买正版版权,其中一半以上是独家的,却发现很多地方都在用盗版,我们这么做一是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提高行业市场的版权意识。"12月10日,网尚董事长黎锋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此外,作为国内影片VCD、DVD发行的巨头之一,中凯也通过旗下的五洲回响传媒有限公司正式进军网吧影院领域,并开始了在全国各地针对网吧的维权。

  版权授权难题

  一个怪现象是,网络影视提供商虽然一方面在向网吧维权,但另一方面,其自身的版权问题也在受人质疑。捷报网便是因涉嫌提供未经授权的影片而遭起诉。

  对此,谢江平向记者表示,捷报提供的版权节目大多数都是直接从原始出品方购买,也有一部分海外节目由于渠道等原因是通过版权代理机构购买。

  海外节目通过版权代理机构购买成为国内网络影视提供商面临的一大难题。上海市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说,"很多著作权人出于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考虑,不肯将正版作品卖给网络影视公司,考虑到国内的知识产权环境,中国公司在这方面尤其吃亏。"

  此外,通过代理购买版权还面临很大的虚假版权风险。此前,北京金互动公司对外宣称系文化部下属单位,自2000年成立以来,先后向国内数十个省的多家网站提供虚假授权影片。

  "此外,只有取得独家授权才可以向侵权者索赔。"游云庭律师说,根据我国法院现有的判例和相关规定,如果是非独家授权,只能请求法院停止侵权,而不能提起索赔;同时此类案件的取证也十分困难,"即使采用公证取证,形式和内容稍有闪失,往往也会被法院判为无效。"

  事实上,捷报并不是第一家因版权问题被起诉的网络影视提供商。今年6月,广州中院公开审理中凯诉网尚侵权。而在网络影视提供商之间,也因版权问题而暗战不断。9月,网尚诉九州梦网案在浙江宁波中院开庭。

  在竞争进入白热化时,此次美国电影公司直接将网络影视提供商和网吧一齐告上了法庭,被业内人士形象地称为"大灰狼来了"。

  学习KTV收费模式?

  "国家版权局已连续四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12月10日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信息宣传处处长段玉萍对记者说,"网吧影视节目的侵权盗版问题也是整治内容之一"。

  去年10月,文化部启动"网吧产业数字内容提升B计划",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推进网吧正版化、加强内容管理及网络文化安全。在此背景下,网络影视提供商开始通过网吧院线大举进军进入网吧领域。

  由于网络盗版的隐蔽性很强,很难明确侵权人的身份。网吧作为一个明确的主体,成为相关权益人的重点打击对象,接二连三的诉讼将网吧推向了风口浪尖。

  "如果一年花几千块钱,就能获得正版片源,免去了打官司的风险,我们也是很愿意的。"上海的一位网吧业主表示,这也是网吧院线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

  然而,由于行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选择了网吧院线系统后,网吧仍不能免于官司,如何监管规范行业秩序成为最大的问题。

  "从目前混乱的网吧影视版权战来看,先购买,再分销的批发式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和政策环境。"游云庭认为,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网吧进行影视授权是一个趋势。

  这与之前饱受各界热议的卡拉OK营业场所版权收费相类似,虽然在具体的执行上还存在分歧,但卡拉OK厅的收费已是大势所趋,网吧的电影版权收费有可能最后也走上这条路。

  "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正在计划筹建版权集体管理。" 段玉萍说,但她同时表示,这一切都要在权利人自愿的前提下,目前还没有达成合作。

  "从长远看,如果文化和版权两大部门形成合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有强大的制度优势的。"游云庭律师说。

  作为版权权利人,一家著名影视公司的相关人士则向记者表示,"采用何种方式我们并不关心,最主要是有效的可行。"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7-12-14

 拿什么拯救你,我的"商标"
 商标抢注法律问题的反思

  由中国新华书店协会注册的新华书店服务商标近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然而之前“新华书店”这一有着70年光荣历史的“老字号”却不断受到抢注商标的挑衅,驰名商标之路可谓一波三折。但“商标抢注”绝非偶然现象,它甚至已达到猖獗的境地。

  就此,笔者采访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单兴山律师。

  “商标抢注”之前世今生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可以认为,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

  “但我国法律对‘商标抢注’的概念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单兴山律师如是说,“商标抢注在国内外都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在我国,目前它们呈现出新的特点与趋势。

  “首先,外国大公司和海外代理商在多个国家疯狂抢注中国知名商标,导致我国企业不能在该国或该地区使用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即使要继续使用,也需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赎回’,因而造成重大损失却无能为力。”

  “其次,国内‘职业注标人’、‘商标倒爷’抢注正在走向专业化运作。有些人注册商标与企业和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由于他看准了市场的行情,就大批量向商标审批机关提出几十个商标注册申请,成了抢注商标‘专业户’,进而获取暴利。”

  “最后,商标抢注的另一动向是恶意抢注呈现恶化的态势。商标抢注热潮已催生了一条产业利益链:抢注———炒作———胁迫赎回或者转卖。这种产业链条的形成更使商标抢注现象日益加剧。”

  谁在点燃“商标抢注”之火?

  如今“商标抢注”的火势迅猛,那是谁燃起这把大火?“商标抢注”为何如此猖獗?单兴山律师分析道:

  “有钱能使鬼推磨!经济利益的驱使是根本。而对这种利益熏心的贪欲压制不力的原因也是因为当前相关法律的不完善。”

  “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虽然《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这里的‘在先权利’在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界定;这种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对驰名商标尚有一定力度,但对那些尚未知名的商标却缺少保护能力;而且,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在《商标法》上没有能够在条款上如保护注册商标那样做出详尽的规定。其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也因此相对弱化。”

  “同时,我国《商标法》在很多细节上还缺少细化与量化。比如利用明星效应注册商标,以明星名字的谐音为商标名。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法律就显得比较尴尬。除非商标名违反道德规范、具有侮辱性,其在审批时即可被拿下,否则,也只能批准注册。”

  “还有一些个人或单位,大批量向商标审批机关提出几十个商标注册申请,成了抢注商标的‘专业户’。但他们注册的商标与企业和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甚至注册者本身并不是生产经营者。对此,我国法律并未明确限定商标注册者的条件,以致给大量投机倒把者以可乘之机,为其今后恶意倒卖商标创造了条件。”

  “另外,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抢注者的惩治明显偏轻。对于商标抢注,最基本的法律后果就是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注册人的恶意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事实上,这种赔偿是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或对原状的恢复,‘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这固然是必要的。但我们如果从成本与效益的角度来考虑,商标抢注是无本万利的生财之道,其一旦得逞,就会带来巨大的利润;即使万一落水被查处,也只将其违法所得予以赔偿或补偿,即事实上他并未受到任何损失。”

  “再有,就是我国经营者的商标保护意识薄弱,疏于防微杜渐。对于其商标被抢注后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即使知道了商标被抢注也反应冷淡或缺乏必要的应对策略。尤其是很多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没有主动在国外提前注册商标,从而被外国某些个人或单位抢注商标,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这正如要先买票,再上车,这才有保证;如果先上车,再买票,即使你再先上车、在车上坐了再久,当有票的乘客上车后,你照样得让位,利益永远缺乏保障!”

  “商标抢注”与“不正当竞争”之陌路情缘

  就“商标抢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单律师说:“在立法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关于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明确的直接的规定。这一方面与我国的注册商标法律制度有关,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但是,何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没有认定标准,公众熟知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没有法律标准和认定程序;能否从商标知名度的高低和广告费用投入的多少来评判,缺乏法律依据,使大部分被抢注商标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另外,抢注行为并不是欺骗或不正当,因为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你如果不先申请注册,别人当然可以先申请注册,并没有排挤竞争对手,法律并未规定其为非法,所以判定抢注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只能在道德法庭中对其审判。”

  ■相关链接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根据该条规定,商标只需要被用于广告宣传,即构成使用。

  这种对商标使用的过低的要求,造成商标抢注人只需很少的代价就能维持其商标注册,从而在客观上起到了鼓励商标抢注的作用。

  鉴于我国商标抢注情况严重,为保护商标资源不至于被过快地消耗,缩小“使用”这个概念的外延是必要的。具体地说,就是要求该商标的注册人必须真实地制造销售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提供核定使用的服务,而且这种使用不能是象征性的。仅仅用于广告宣传将不被承认商标使用。这样,商标抢注人即使取得了商标注册,要维持商标也会变得非常困难,至少,不会再发生一个小公司申请几百个商标的怪事。

  而且,比对一下外国的相关规定,就不难看出缩小“使用”这个概念的范围是正确的选择。因为外国对使用的要求都是真实地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中国经济网

  ■专家建议

  单兴山律师建议:“商标法宜采用混合原则。在今后对《商标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将‘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相结合,申请人通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但该专用权可因先使用人提出确切的先使用证据而被撤销。这样做,既可坚持注册原则,使注册者通过注册行为获得专用权,也可充分照顾到因各种原因而错过异议期的商标使用人的利益,使‘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从而努力寻求一个完美的结合点。”

  “同时,商标法应确立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制度,减少商标被‘淡化’或被‘混淆出处’的可能性,也可使商标的另类抢注者难以实行商标另类抢注,更好地保护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另外,从根本上,每一个公民都应具备必需的法律意识,合理守法、用法、护法。”

  “无论是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还是暂时默默无闻的经营者,都一定要强化品牌安全观念,树立商标先行意识,坚持先注册后使用商标的原则。” (科技日报 陈红)

2007-12-14

 浙江民企赢得与美孚石油公司的商标纠纷
  国际石油巨头美孚石油公司与浙江民企苍南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历时4年的商标纠纷终于告一段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近日裁定,美孚石油公司对天马活塞公司在第12类汽车零部件注册“天马”商标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据了解,1999年初,天马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12类即汽车零部件注册“天马”商标。2003年2月7日,国家商标局初步通过了天马公司申请注册,并进行了公告。

  同年5月8日,美孚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申请,对天马公司在第12类汽车零部件注册的天马(图形)商标提出异议。异议理由认为,国际商品分类中第1类即内燃机上作为清洁、密封、防锈、防垢的化学物品等和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液压制动阀用液、发动机燃料及石油产品,这些都与天马公司注册的第12类汽车零部件相关联,而美孚公司早已在前两大类注册了天马(图形)商标,苍南天马(图形)商标构成了对美孚公司商标的侵权行为。

  天马公司则认为,苍南“天马”商标和美孚“天马”商标确实存在相似性,但两者注册的商品有着本质的区别。苍南天马注册的为机械产品,而美孚则为化工产品。虽然这些产品使用在车辆上,但与车辆不构成一个整体。

  国家商标局近日认定,苍南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在12类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是合法行为,并不构成对美孚天马(图形)商标的侵犯,美孚石油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新华网 记者 汪林义)

2007-12-13


  专利信息为企业创造无限商机
   阅读提示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科技与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专利信息也越来越被企业所重视。专利信息运用得当,不仅能为企业带来无限商机,而且能有效避免专利纠纷,节省诉讼费用,甚至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专利信息,制定反击战略,给对方以打击。

  前段时间,汤姆森公司(Thomson)收购路透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尽管目前收购还在接受欧洲的反垄断调查,但汤姆森在中国的知名度陡然升高。
  
  实际上,作为市值260亿美元、入选福布斯世界500强的企业之一,具有50多年历史的汤姆森公司不仅在欧美市场具有较高的品牌美誉度,而且早在20多年前就已进入中国市场。相信大学生或教师一定知道ISI Web of Knowledge,专利审查员一定知道DWPI(Derwent World Patents Index德温特世界专利引文索引),律师一定知道WestLaw……汤姆森的很多产品在中国都拥有大批忠实客户。
  
  而今,汤姆森公司正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这个巨大市场上突飞猛进,并在今年1年就发展了40多个客户,其中既有年销售额十几亿的大企业,也有只有几十人的小公司。
科技情报领域的开拓者
  
  汤姆森科技信息集团隶属汤姆森公司,是全球知识产权以及科技文献信息领域最领先的企业之一。其知名数据库DWPI的历史要追溯到上个世纪40年代。
  
  1948年,英国化学家汉斯(Monty Hyams)发现化学专利很多,但当时专利文献都是纸件的,阅读起来不方便,研发人员很难从海量的专利文献中及时获取最新信息。于是,汉斯想到编辑一本化学专利快报。他把专利文献的题目重新编写并分类,制成专利文摘,定期寄给用户。
  
  专利快报得到用户的热烈欢迎。汉斯遂于1951年成立了德温特公司,招募了一批专业人员,专门进行专利文献的深加工,并从化学领域扩展到其他领域,由英国专利文献扩展到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专利文献。1974年,德温特公司创建了DWPI。后来,德温特公司被汤姆森公司收购,DWPI也不断发展完善,逐渐成为全球最大的专利数据情报库。
  
  除DWPI外,汤姆森公司在科学技术情报领域拥有多款“行业第一”的产品,例如,全球最大、可回溯100多年的引文索引数据库Web of Science,全球最大的联机检索平台Dialog,全球第一个整合的学术信息资源平台ISI Web of Knowledge……
  
  而今,汤姆森公司的产品为130多个国家的2000多万用户提供服务。如果汤姆森公司176亿美元收购路透成功,将有望成为全球最大的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专利信息为企业创造无限商机
  
  专利信息到底能为企业创造哪些实际的价值?企业又该如何利用专利信息?这恐怕是目前很多国内企业的困惑。
  
  对此,汤姆森科技信息集团中国区董事总经理、首席代表刘煜认为:对于专利信息的利用,不能有“临时抱佛脚”的心态,要将其贯穿于企业日常工作中,成为企业管理的一部分。这样不仅能为企业带来无限商机,而且能有效避免专利纠纷,节省诉讼费用。
  
  目前世界上许多公司如IBM、微软等,其专利信息利用水平是很高的。我国企业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价值相对较晚,所以,对专利信息的利用也不是那么充分,这使得我国企业没能充分发掘所拥有的专利的价值,丧失了不少赚钱的良机。
  
  刘煜举例说,汤姆森科技的技术分析人员发现,国内一家比较大的企业,其专利已经被8个公司引用了,而这个企业自己并不知道。如果某项专利出现在其他公司的专利申请材料中,意味着该专利已有一定的影响了。这家公司可以围绕此专利制定相应的专利策略。如果深入挖掘,一定能为企业创造不少价值。
  
  然而,刘煜表示,遗憾的是现在国内大多数企业对专利信息的管理与利用还不够,只顾埋头申请专利,不留意世界相关专利领域的最新动态,也不知道自己的专利在世界专利布局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从而错失了很多发展良机。
  
  现在很多国内企业收到国外企业专利侵权的警告函后,就开始找律师,花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几千万元应对诉讼。对此,刘煜认为,只要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就可以提前判断有无专利侵权的可能,从而避免这种耗资巨大的专利诉讼。
  
  有一家欧洲企业,8年来坚持订制汤姆森的专利预警服务,根据企业实际制定了很多检索策略。这样,其知识产权部门的工作人员不用每天去专利文献库中检索信息,只需接收来自汤姆森的邮件,就能随时掌握相关领域的专利动态,如谁引用、侵犯了他们的专利,他们有可能会侵犯谁的专利权等。
  
  短期看,该公司每年花费十几万美元购买数据库,是一笔不小的投入。但从长远来看,由于高效、全面地掌握了本领域的专利动态、专利布局等,避免了很多可能发生的专利诉讼。十几万美元的投入,换来的是无法估量的价值。
  
  现在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开拓市场的一种战略。一些外国企业正是抓住很多中国企业不重视专利信息利用的弱点,拿一些实际上并未侵权或者无效的专利,威慑中国企业。如果中国企业有一套完善的专利信息管理制度,这种“恐吓”不用花费巨资就能很快被识破,甚至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专利信息,制定反击战略,给对方以打击。

  如何全、准、快地获取专利信息
  
  现在国内很多企业都是通过各国专利局网站公开的数据查询专利信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可以免费使用。
  
  对此,刘煜表示,各国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文献主要存在4个问题,一是语言问题,各国专利文献所用的语言不同;二是数据没有经过深加工,容易造成专利信息检索的挂一漏万;三是没有专利家族归并的功能;四是没有对企业或机构名称进行归并。
  
  他解释说,专利信息浩如烟海,纷繁复杂。申请人为了既保护自己的专利,又不让别人明白自己的专利,从而被模仿,都在专利文献上下足了功夫。

  比如,有一些大公司,在申请专利时并不想让其他公司知道,就故意把名字隐藏起来,以子公司、分公司等名称申请,例如IBM就有几十个名字。这些名字的代码都不相同。如果仅用“IBM”去检索原始专利文献,就可能会遗漏很多专利。
  
  另外,各国专利局的文献没有把在不同国家用不同语言申请的同一个专利归并在一起。这样,一个发明在美国申请了专利,在中国也申请了专利,没有专利家族归并,就很有可能同一个专利文献要阅读两遍,甚至把同一个专利当成两个专利。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企业在免费使用各国专利局提供的数据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根据这些原始数据做出的分析,可能是不准确不全面的,有可能会给企业研发、市场决策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经过深加工的专业的专利信息数据库,是企业全面、快速、准确地获取专利信息的较好的途径。   助力中国企业创新
  
  在专利深加工领域,汤姆森公司具有无可比拟的强大优势。刘煜介绍说,汤姆森科技拥有几百名专利数据分析人员,对晦涩难懂的专利数据进行全面的加工和深度的标引,将大量无序的数据转化为有用的信息。用户可以在一个简明的同族专利表格中看到该专利的同族专利信息,同时还可以看到与一项发明相关的所有专利。
  
  不仅如此,汤姆森科技还提供对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的工具,例如。Aureka可以帮助企业全面建设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利用知识产权情报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同时,汤姆林科技还可以为企业提供从检索、分析到缴纳专利和商标年费、咨询服务等在内的整合的知识产权信息解决方案。
  
  很多企业一提起汤姆森科技的产品,都会觉得太贵,负担不起。“这是一个误解”,刘煜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专利信息管理体系。大企业可以建立知识产权网,小企业可以购买较便宜的数据产品。汤姆森科技产品的价格从几千美元,到十几万美元,面向各种规模的企业。而且,针对中国市场的特点,汤姆森科技还加强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汤姆森科技的优势不是为企业做决策,而是为企业做出明智的决策提供强大的科技情报数据支持。我们的目标是把专利信息、非专利的信息、商业新闻融合到一起,通过一个平台提供给用户。而这样一个专业的信息平台的目标,就是推动企业的创新,即将在全球推出的Thomson Innovation就是这样一个平台”,刘煜表示。
  
  现在很多国内企业已经意识到深加工数据库的价值,并尝试着使用专利分析工具。刘煜告诉记者,苏州有个规模不大的园艺机械企业,产品准备出口,今年购买了汤姆森科技的Delphion世界专利数据库,以规避专利侵权的可能。
  
  专利就是力量,时间就是金钱。中国有一家知名制药企业,想进入仿制药领域,希望很快了解全球有多少专利药5年后专利保护到期、这些药物的销售情况以及目前生产该药的企业有多少。汤姆森科技仅用了一个星期就为其提供了一份详实的数据分析报告,而若企业自己做这些工作,则需要几个月时间。(知识产权报 记者 裴 宏 吴 艳)


2007-12-13



  张淑梅: 用发明塑造美丽
  初冬的北京,空气中还荡漾着丝丝暖意,第二届发明家论坛隆重开讲。

  在以男性居多的论坛上,一位女发明人的演讲格外引人注目。她声音轻柔、举止淡定,优雅而又恬静,仿佛就像一滴落在嫩草尖上的晨露,晶莹剔透,美丽羞涩。更让人惊讶的是她的发明专利——光能量自然组织再生的方法,一种非手术的美容方法引起了会场强烈的反响。

  从演讲台回到座位上后,15年前在上海中国整形美容学术交流大会的一幕重演了——她被与会人员包围了,纷纷向她索要名片,以至于工作人员不得不维持会场秩序。

  她就是深圳中妮三一美容行的创始人张淑梅。在今年9月举办的第十七届全国发明展上,她的4件关于非手术美容的专利获得了1个金奖、1个银奖、2个铜奖。这是她首次参加发明展。

  埋头20年,只为一个美丽的追求

  演讲台上温文尔雅,在单独面对记者时,张淑梅依然如此。已知天命的她不仅漂亮,而且皮肤保养得很好,很容易让人把她和她的职业联系在一起。在和记者交谈时,她的声音还是那样轻柔,不喜言谈的她总是面带微笑,眼神里充满着善良。

  刹那间,记者明白了:为什么一个从来不做广告的美容医师,会有那么多人慕名拜访?为什么那么多人敢把自己最重要的颜面交给一个尚未被同行认同的美容医师手中?因为她的微笑、她的善良,足以感染每一个人。   “太艰难了。”张淑梅用这4个字概括了她的研发历程,即使说这句话时,她的声音依然很轻柔。或许她不是一个喜欢回忆过去的人,或许她总把那些记忆埋藏在心里。她只是概括性地向我们描述了她的过去。20年多来,她先后在上海九院、第二军医大、海军、瑞金等多家医院进修,曾在济南、南京等地医院工作,最后只身来到深圳,创立了中妮三一美容行。

  她没有更多地介绍今天的成功,但她告诉记者,为了研究发明,她亏欠自己的家人。孩子1岁的时候,她去进修不在身边;孩子中学的时候,就被送到国外读书。现在,儿子已经在英国读工商管理硕士了。虽然儿子对她从未有什么怨言,但她仍然认为,她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并为此感到内疚……   “从来没有过时间观念,没有白天和夜晚的概念,有时候研究一个问题会熬一个通宵。虽然患有严重的颈椎和腰椎问题,但我从来没觉得什么。为了抓紧时间搞发明,除了工作就是工作,没有任何娱乐,甚至从来不看电视,有点与世隔绝了。直到有一天我发现头发白了,才想起一晃已经过了20年了。”说这番话时张淑梅的语音依然很轻柔,而且没有一丝的哀怨。

  为了事业的成功,甘当“小白鼠”   是什么让她走上研究非手术光能量美容这条倾注了她毕生精力、而又无怨无悔的人生道路的呢?这里有一个美丽的童话般的故事。

  张淑梅的光能量美容的发明灵感来自于一个很偶然的治疗过程。1982年护校毕业后,张淑梅在一家医院做护士工作,后来开始接触颜面部、皮肤光学治疗,如激光除痣之类。从那时起,她对激光治疗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1987年的一天,她为一个单眼皮患者进行了上眼睑除痣治疗。由于患者的痣很深,在除痣过程中,她对所用激光进行了多次调整,并详细记录了各项参数。除痣治疗完成后,她和患者惊奇地发现,这只眼睛出现了重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双眼皮”。几个月后,“双眼皮”依然存在。这一发现让她看到了一条美容领域的金光大道。她相信光能够完成重睑效果。经过随后近一年的研究,她临床实现了激光重睑术。由于对所用激光进行了调整,为了区别传统激光治疗,她把自己的研究定义为“光能量重睑技术”。而之前那位患者也用此法完成了另一只眼睛的重睑。   光能量重睑的成功给了张淑梅巨大的信心,她开始把光能量应用领域扩大到颜面部疤痕治疗、隆鼻、除皱、提升眼角、祛眼袋等领域,并发明了用于除皱的生物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即利用基因营养促使细胞再生。   在光能量治疗领域的每一次拓展,都让张淑梅兴奋不已,而每一次拓展,也都让她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研究过程中,她经常拿自己做实验,作自己的“小白鼠”,为此,她的嘴角、大腿留下了许多深深的疤痕。

  为了让更多的人拥有美丽,她走出自我

  近年来,张淑梅就光能量美容方法申请了4件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但她迟迟未能进行技术的广泛推广。

  其实早在1992年,在上海由第二军医大主持中国整形美容学术交流大会上,张淑梅就光能量重睑技术做了专题发言,发言结束后,她被与会人员包围了。中华医学总会还要求她的“光学祛除疤痕”技术在全国推广。

  此后,还有很多的机会,但是她都放弃了,一心埋头苦干,不为天下知。她告诉记者,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由于自己不是科班出身,没有别的医师那样名校、理论巨著的光环。所以,她一直追让她的技术更成熟、更完美。

  其次,至今尚未得到同行的认同让她感到了巨大的压力。她甚至无法让她的导师——中国整形美容界的泰斗张涤生相信她的技术以及获得的临床成功。记者随机在北京多家整形医院的网上在线采访了几位医师,对于非手术光能量美容,他们均表示没有听说过。但张淑梅已经从事非手术光能量美容20多年了。可以说,在这个行业里,她是一个孤独的战士。

  20多年来,张淑梅独自一人进行研发和临床治疗,随着年龄的增长,她已经感觉到了有些力不从心。同时,随着她的这项技术的不断完善以及成功案例的不断增多,她更有一种紧迫感。虔诚信佛的她在对未来的思考中拷问自己:如果这项技术不能推广,一旦自己离开了,那自己20多年的辛苦就没有任何意义,对那些需要治疗的人来说,这是不公平的。他们应该享受到这项技术。特别是那些因为手术失败而不能正常生活的患者让她产生了强烈的同情心,她下定决心推广她的技术。于是,她开始申请专利,并参加今年的第十七届发明展览会。第一次参加展览会的她根本没想到自己的发明会得奖,她和助手还没等颁奖就回到了深圳,后来才得知参展的4件专利全部获奖。

  望着窗外,张淑梅还是那样平静,眼神还是那样的淡定、善良。“有了自主知识产权,我更有信心去推广这项技术。我希望更多的人不因追求美丽而经受痛苦。因为美丽本来就是快乐的。”她坚定地说。(知识产权报 记者 吴 辉 卓 玛)

2007-12-1

 沈阳海关查获4000余件假名牌

貌似高档的内衣、内裤、提包、钱包等商品,杂乱堆放在沈阳海关办公室内。人们万万没想到,这些标注着“世界品牌”的商品,竟然都是冒牌货。12月6日,沈阳海关对外发布,在全国海关系统打击侵权行为“龙舟行动”中,沈阳海关在出境邮寄渠道,连续查获了10起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沈阳海关有关人员介绍说,在10起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共查获涉嫌侵犯世界知名品牌商标专用权的内衣、内裤、提包、钱包等商品4000余件。在进出境渠道中,沈阳海关连续查获数量如此之多的涉嫌侵权商品,尚属首次。在这10起侵权案件中,寄件人全部采用邮包形式,将侵权商品邮寄出境,每个邮包中都装有多个品牌的侵权商品,为海关人员查找备案、联络权利人、鉴定真伪等增加了一定难度。   据介绍,在这10起侵权案件中,有5起案件的寄件人,都把侵权商品置于邮包中间部位,其外围均用非知名品牌商品包裹,企图鱼目混珠、蒙混过关。沈阳海关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上述4000余件商品,经调查确定为侵权商品后,沈阳海关将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行政处罚。(沈阳晚报 记者 邱宏 徐微微)

2007-12-12

 达能娃哈哈商标转让纠纷杭州仲裁作出裁决


达能、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纠纷近日在杭州仲裁,娃哈哈集团在商标所有权争端上初战告捷。对仲裁结果,娃哈哈集团(Hangzhou Wahaha Group Co.)表示“欢迎”和“欣慰”,而达能集团(Groupe Danone)则明确表示“震惊”,并表示将对该仲裁结果提起诉讼。

  新华社记者11日从杭州市仲裁委员会(Hangzhou Arbitration Commission)获悉,该机构已于日前作出裁决,确认自1999年12月6日起,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即娃哈哈集团)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即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并驳回合资公司要求娃哈哈集团立即履行《商标转让协议》,办理“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的仲裁反请求。据了解,杭州仲裁庭做出此结果的关键,是认定合资公司要求杭州娃哈哈集团继续履行商标转让的合同义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期限。

  有关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仲裁书已于10日如期送达仲裁的双方当事人。达能集团回应称,杭州仲裁庭作出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的裁决是一个“错误裁决”,并表示对该结果“感到震惊”。

  达能措辞强烈地表示,“孰是孰非已非常清楚,仲裁庭无视基本事实,作出了《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的错误裁决。”并认为合资公司要求杭州娃哈哈集团履行商标转让的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对于仲裁结果,娃哈哈方面表示欢迎。其新闻发言人单启宁表示,“过去有人认为娃哈哈不敢打官司,现在的仲裁和判决说明我们此前对达能的一切指控是有法律依据的。”对达能的声明,娃哈哈方面表示不愿意再正面回应。

  6月13日,杭州娃哈哈集团在杭州市仲裁委员会针对合资公司提起仲裁,要求终止《商标转让协议》。娃哈哈提起仲裁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商标局在2007年6月7日给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据此声称商标转让申请早已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自今年4月,双方就商标所有权和非合资公司股份转让问题的矛盾公开化以来,双方在国内外分别提起了一系列的仲裁和诉讼请求。但就目前境内外的诉讼情况而言,娃哈哈暂时占据优势。此前,达能诉国家商标总局不同意娃哈哈商标转让的官司,因为两项诉讼请求均不成立,达能已经主动撤回。11月,娃哈哈集团状告达能在合资公司桂林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委派的法籍董事嘉柯霖存在竞业禁止纠纷一案,也以娃哈哈的胜诉告终。达能在法国和意大利以共同参与娃哈哈同业竞争为名状告娃哈哈的两家设备供应商的官司,也分别被判达能败诉和驳回。

  对桂林官司的一审败诉,达能集团发布声明称“感到非常遗憾”,并表示将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但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认为:“走法律途径,达能无论胜诉与否,都不能达到并购的目的,且从目前看达能在官司上并未占上风。”

  据了解,法国总统萨科齐(Nicolas Sarkozy)访华前,在高层和国家商务部的斡旋下,娃哈哈曾与达能在北京展开新一轮谈判。在前往北京谈判的前一天,宗庆后曾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并表示娃哈哈并非不愿意坐下来和谈,但前提是达能要做到两点:一是撤诉,二是赔礼道歉。他同意转让娃哈哈方持有的39家合资公司股权,但仍坚持不转让非合资公司股权。而达能则明确主张了自己对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并坚持要求获取非合资公司的半数以上股权。双方的谈判因此再次受挫。

  目前,达能已明确表示,其律师团队将就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和桂林的起诉作出新一轮部署。而娃哈哈方面也表示愿意并将继续通过司法途径,让事实进一步明晰。单启宁说,“我们正在耐心等待瑞典斯德哥尔摩的仲裁结果,把官司一步步打下去。” (新华网 张乐、裘立华)


2007-12-13


 美国运动鞋巨头状告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被驳回
   以出产“总统慢跑鞋”著称的全球第二大运动鞋制造商,美国NEW BALANCE运动鞋公司认为国内某鞋厂的NIUBALUN商标对其构成了恶意注册,并对公众进行了误导。NEW BALANCE公司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下令禁用,在遭到拒绝后近日将后者告上法庭。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NEW BALANCE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证明在“纽巴伦NIUBALUN及N图形”商标申请注册之前,NEW BALANCE公司的注册商标就已经属于驰名商标了。而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中文“纽巴伦”就是“NEW BALANCE”对应的中文翻译。NEW BALANCE公司“N”、“NB”和“NEW BALANCE”商标与“纽巴伦NIUBALUN及N图形”,在发音、含义、整体外观效果方面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驳回NEW BALANCE公司的诉讼要求。(中国体育报 刘先永)

2007-12-11


 杭州审理报纸电子版侵权案:电子版要付稿酬吗?
  
 把已见报的文章再以电子版形式发布,目前已成国内纸质媒体的通常做法。但报纸电子版采用稿件,该不该支付稿酬呢?12月4日,浙江市场导报社就因两年前的一篇稿件电子版未支付稿酬而成了被告。

  2004年12月17日,《浙江市场导报》刊发了署名“张会亭”的一篇文章,题为《挖走竞争对手优秀导购员的八步妙招》(以下简称《妙招》),全文3900余字,同时在报社网站的电子版上发布。

  今年8月9日,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表文章作者将浙江市场导报社告上法庭。诉称:2005年3月9日,张会亭与公司签订《委托汇编和版权转让合同书》,载明张会亭以50元每千字将包括《妙招》等100多篇文章“转让”给公司,合同有限期为10年。不久,公司发现该文章出现在http://www.zjscdb.com,而浙江市场导报社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获得报酬权,要求支付公司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计9900元。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坚称“张会亭”从来没有收到过稿费,不管是纸质,还是电子版的。同时,认为浙江市场导报社支付的70元稿费,并非是《妙招》的,因为根据《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原创作品每千字30至100元”。《妙招》一文有近4000字,至少应为120元。

  浙江市场导报社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邮局提供的收据,证实在2004年1月份,浙江市场导报社确实给“张会亭”汇寄过70元。

  浙江市场导报社代理人还认为,在稿件刊发邮寄稿费后,作者本人没有对稿酬提出异议,可以认定报社与作者之间已经形成一种“著作权法上的非专有许可使用”的情况。原告公司在事后与作者签订的一个民事转让合同,不可能追溯之前的行为,这种通过合同转让著作权的行为,明显动机不纯。且如果是转让,就不可能出现一个期限,著作权转让是不可逆转的,合同显然是专有使用权许可。代理人甚至指出,三面向公司所代理的“张会亭”与《妙招》作者“张会亭”是否同一人,还待法庭核实。因为原告公司曾经在其他类似案件中出现过同名同姓的滥诉行为。

  一些杭州的新闻业内人士表示,报纸电子版和网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电子版是将纸质的报纸“电子化”,没有任何的编辑和创新。在信息化时代,电子版实际上和纸质报纸共同构成了报纸的全部,起到“过刊”查询作用。推出电子版更多的是为了方便读者,并不需要另行付费。从文化传播的角度看,电子版应当是鼓励的。

  由于浙江市场导报社拒绝调解,法庭没有作出判决。(法制日报 记者 李建平)

2007-12-12


 全国首例网络侵犯影视作品版权刑事案件侦破纪实
  
阅读提示
  
  北京金互动公司因非法复制发行2000多部影视剧,涉案金额达1600余万元,被警方截获上千盘盗版影碟、扣押两部汽车、3处房产、冻结账户500多万元。警方表示,动用刑事手段重挫团伙,这在全国还是首次。本报邀请参与此案工作的北京版权局专业人士采写独家纪实报道,以飨读者。

  2007年10月25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依法对北京金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搜查。现场查获大量书证、物证,冻结、扣押涉案现金、证券、车辆、房产等价值2000余万元,并对杨某等3名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违法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至此,“北京金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取得重大突破。   专项行动敲山震虎 金互动公司浮出水面
  
  早在2005年10月,中宣部、国家版权局、公安部等8部门开展了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一批因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受到版权机关处罚的网站反映,他们所传播的电影作品都是从北京金互动公司购买的版权。国家版权局经初步核实认定,北京金互动公司涉嫌伪造并对外销售电影作品著作权授权,应当予以立案查处。国家版权局将该案批转北京市版权局办理。

  经调查发现,北京金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互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互动公司)等单位自2001年开始从事电影作品著作权中介代理业务,该公司对外宣称其系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下属单位,拥有大量中外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北京市版权局经调查还初步认定,该公司伪造并销售著作权授权许可的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已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版权中介市场秩序混乱 “虚假授权”沉渣又起
  
  上世纪90年代,一批专门向国内出版单位提供境外影视、文字作品“虚假授权”的“骗子公司”涌现。1991年至1995年,国家版权局多次发文强调,引进境外作品版权,必须办理版权合同审核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引进、出版。为从根本上扭转“虚假授权”类侵权行为蔓延扩大的势头,国家版权局还公开处理了南京音像出版社等一批因获取虚假授权而造成侵权出版的违法单位。
  
  随着著作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和著作权监管水平的提高,国内出版单位也意识到获取虚假授权的法律风险,加强了授权合同管理,向正规出版单位提供虚假授权牟取暴利的市场基础不复存在,“虚假授权”类侵权违法行为逐渐销声匿迹。
  
  然而,随着网络的兴起与普及,信息网络迅速成为作品传播的主要渠道之一。根据网络出版的相关法规,通过网络传播文字、图片、音乐、电影等作品属于网络出版活动,应当取得网络出版许可的资质。但是,实践中未取得合法资质却公然从事上述类型作品传播活动的网站却比比皆是。由于这些网站不作为出版单位管理,不需要履行出版单位引进作品登记备案的法律义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绕开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著作权合同的登记审查,于是,一些违法分子又开始蠢蠢欲动。这些行为人编造虚假授权文件,大肆向国内网络服务提供者销售“虚假授权”,助长了网络侵权盗版违法行为蔓延恶化的势头,扰乱了网络传播作品的市场秩序。比如,北京金互动公司就对外宣称,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铁通电信运营企业系其战略合作伙伴,使得一些境外权利人组织误以为这些企业也卷入了侵权盗版的行列,甚至对我国政府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决心产生怀疑,客观上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   案情重大而复杂 两部委挂牌督办
  
  由于金互动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涉及的电影作品种类及权利人众多,再加上金互动公司虚构了一些虚假单位和个人,伪造了一大批根本不存在的授权文件,扰乱了办案人员的视线,调查取证工作困难重重,案情进展缓慢。
  
  在北京市版权局对金互动公司立案调查期间,该公司仍在疯狂地从事“虚假授权”的侵权行为。金互动公司大肆从事侵犯著作权违法活动的嚣张气焰及其恶劣影响给办案机关带来巨大压力,也引起了北京市版权局以及国家版权局主要领导的高度警觉。国家版权局决定将北京金互动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列为重点督办案件,北京市版权局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专案组对该案展开深入调查。经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专案组确认,以杨某为首的违法嫌疑人,侵犯著作权违法事实成立,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人民币、涉嫌侵犯包括中国(含香港、台湾)、美国、日本、韩国等十几个国家的上百家电影著作权人的2000余种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鉴于案情特别重大、情节复杂,2007年4月,国家版权局向公安部通报金互动案有关情况,公安部决定将该案列入2007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重点督办案件。北京市版权局将该案连同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公安局对该案展开侦查工作,并于2007年10月25日将杨某等3名涉嫌从事侵犯著作权犯罪活动的违法嫌疑人抓捕归案。

  案件背后的思考——如何加强监管
  
  北京金互动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是全国第一例著作权虚假授权刑事案件,也是第一起通过网络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此案的成功查处,积累了办案经验、震慑了潜在违法犯罪分子,在我国著作权刑事司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面对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如何加强监管才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重点。通过金互动案的查处,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信息网络管理及版权行政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
  
  现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任何网站在接入国际互联网络之前都应当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但是,实践中却长期存在数量庞大的未经登记备案的非法网站。这些非法网站的长期存在,不仅给侵权盗版活动提供了滋生蔓延的土壤,还容易成为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渠道以及从事诈骗活动的工具。通过调查发现,这些非法网站已经和某些基础电信运营商成为利益共同体,这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警觉。
  
  此外,现行网络出版法规已经对网络出版机构的职责以及网络出版内容的审查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取得网络出版资质的网站数量极少,大量的网站游离于网络出版监管体系之外,随意传播电影、音乐、文字等作品,这些作品的权利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健康等问题得不到有效监管。
  
  随着出版体制的改革及信息网络产业的迅猛发展,版权贸易市场逐渐走向繁荣,无论是作品的权利人还是作品的使用者,都希望通过专业的著作权代理机构转让或购买著作权。而我国目前尚没有对著作权中介代理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虚假授权等侵权活动时有发生,此种现象当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报 通讯员 赵红仕)

2007-12-10


 网络侵权案增多当事人取证难 网络公证受青睐
  


  有法官认为:鉴于案件的复杂性,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大证据保全的力度,同时也应该认识到,知识产权的证据保全,并非是法院独有的权力。   而通过公证取证,进行证据保全,正日益成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青睐的取证方式。

  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证据保全由公证机关完成

  网络公证涉及技术问题应把取证方法固定下来

  公证员应该出庭通过质证陈述使公证书被采信

  保证网络公证客观性可用时间戳固定电子邮件

  “记得就是前几天吧,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了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新疆方翼网络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公司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案。结果是:3家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赔了北京慈文公司1万余元至10万余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北京的一位法官边回忆边对记者说。

  “过程嘛,好像是去年9月,北京慈文公司发现这3家公司未经慈文公司许可就在自己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影片链接和在线播放服务。为了证明3被告在其经营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在线服务,慈文公司事先搜集了3家公司侵权的证据,并向法庭提交了证据保全公证书。

  “这份网络证据保全的过程是在两名公证人员全程现场监督下进行的,由操作人员输入被告‘方翼网络’的IP地址后,进入‘方翼阳光影院’页面,通过在该页面的‘影片搜索’栏目链接到电影剧照页面,点击剧照进入某网址,即可播放、下载涉案影片。

  “这是一例比较成功的案例,成功之处在于北京这家公司证据保全做得好。随着网络的普及,法院审理的网络侵权案件逐年增加。由于无法搜集到证明对方侵权的直接证据,许多案件最后都不了了之。网络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实施起来更加廉价、简单和隐蔽,不但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而且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给权利人的取证和法院审判工作也带来了不小的难题。”这位法官摇着头说。

  也许正是因为这些难题的困扰,上周五(12月7日),来自北京、上海、江苏法院的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及一些企业的负责人,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知识产权民事保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在这次研讨会上,有关在互联网环境下的证据问题成了热门话题。

  步入前台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来自三地的法官都承认这样一个现实:作品一经在网络上公之于众,即成为了“公共物品”。网络小说、网络歌曲、摄影作品、电影创作,在获取方式还较为简便、不需要公众在利用这些网络作品之前进行相关繁琐的确认手续的同时,对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也呈现了侵权行为隐蔽性强、证据容易灭失、搜集证据困难等情况。与此同时,“网络尚未实行实名制”、“作品与属主如何关联”、“数字作品缺少物理有形的创作证据”等问题也成为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困难重重的诸多原因之一。   那么,司法实务如何快速地对接适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不少知识产权专业法官认为:鉴于案件的复杂性,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大证据保全的力度,同时也应该认识到,知识产权的证据保全,并非是法院独有的权力。

  “通过公证取证,进行证据保全,正日益成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青睐的取证方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娄强说,“目前在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证据保全行为是公证机关进行的。”   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新收的88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中,有40件涉及到了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至2007年的143份知识产权判决书中,有89份将公证书作为核心证据或者重要证据采纳。而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项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涉及公证证据的案件接近了年度结案总数的50%。

  “2002年证据规则实行后,办理的相关公证超过3000件。”江苏省公证处主任刘庆宁说,“然而,公证保全网络知识产权证据的专业性要求,的确对公证行业的革新发展带来了挑战,必须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和设备投入。”

  有题待解

  聚首南京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官们也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由于在认定证据标准上的不统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如何认证,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认识上的差距,而使用互联网的公众、企事业单位也期待着网络公证方面可操作性的标准文本出台。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刘勇认为:“网络公证涉及技术问题,应当明确一个统一的步骤,把取证方法具体固定下来,以方便司法实践中的责任认定。”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浩则提出了在诉讼中,公证员是否出庭的问题。他说:“从质证的原理来说,公证员应当出庭。因为出庭后通过质证的陈述、解释,可以打消法官的疑虑,使得公证书被采信。即使因为程序上有问题没有被采信,也可防止今后出现类似疏漏,一定程度上提高公证员处理网络证据保全的能力。”   针对网络公证的客观性问题,北京的一位法官认为:“网络时间是有效力、有权威性的,可以通过国家授时中心相关权威的第三方机构通过时间戳(一般指文件属性里的创建、修改、访问时间)来固定电子邮件,同时对一些大公司的网络日志进行保存,以解决公证处因为人员技术知识、设备问题造成的证明困难。”

  曾任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专家的张昌利说:“一个动漫原创作品加盖了时间戳后,就可以作为被侵权时的重要原创证据加以使用,一旦受到抄袭、复制,即使是相差万分之一秒,就可以证明创作先后。”   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一位负责人透露:“虽然时间戳服务的作用,还不被大多数使用网络的人所熟知,但是自2007年5月正式运行以来,已经有超过100万的认证,每天近千个,这项新的认证概念正逐步为公众和司法界所接受。”(法制日报 丁国锋)

2007-12-10


 柳斌杰:侵权盗版已成制约我国软件产业发展主要障碍
  编者按:

 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在日前在京举行的全国软件正版化工作会议上透露,有关调查结果显示,我国软件盗版率每增长10个百分点,就会造成软件销售直接损失近40亿元人民币,造成软件产业综合经济损失近70亿元人民币。“可见,侵权盗版已成为制约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主要障碍。”

  柳斌杰表示,“进一步加大软件版权保护力度,营造健康规范的市场环境,是保证我国软件产业健康发展十分突出的任务,也是推进软件正版化的基本前提。”

  据柳斌杰介绍,自2004年5月在全国范围开展政府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以来,我国政府部门用不到3年的时间已顺利完成了中央、省、地市三级政府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为进一步扩大政府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我国于2006年全面启动了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由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商务部、财政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组成了“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全国已有近1500家大型企业完成了软件正版化工作,另有1300家企业列入了首批完成软件正版化工作名单。

  柳斌杰还介绍,2006年和2007年,国家版权局连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非法预装计算机软件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计算机生产、销售等领域未经授权预装盗版软件的非法行为,为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使我国民族软件产业的振兴呈良好发展态势。如金山软件公司自软件正版化工作开展以来,已经在国务院57个部委的政府采购中中标;广州中望龙腾公司软件销售额已连续几年在国内市场递增100%,在国外市场递增300%,出口达60多个国家。(科学时报 张巧玲)

200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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